名留青史?NBA里有哪些条款是用球星名字命名的!

08-08 游戏 投稿:乌小翠
名留青史?NBA里有哪些条款是用球星名字命名的! 2023-08-08 22:31:23 655 2

一个球员被人铭记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拿高分、拿MVP、拿总冠军或者是入选名人堂,但是也有一些是用“条款”的方式被记住的,这些球员的存在令NBA为之设定规则,并以其名字命名,下面我们介绍下有哪一些条款是以球员名字命名的。

(其中“伯德条款”和“阿里纳斯条款”因为涉及到薪资,所以比较复杂,主页君已经尽力进行解释,毕竟和球员薪资相关,其实这两个条款才是和大部分球员关系最大的)

1、伯德条款

现在的NBA允许球队超过联盟工资帽签约自由球员,这让一个球队拥有多个高薪球员变成非常正常的情况,但是在“伯德条款”之前,球队是不能超过工资帽留住自由球员的,拉里伯德是第一个被允许超过工资帽签约的自由球员。

1984年,拉里伯德成为自由球员,但是因为工资帽的上限,凯尔特人的薪资空间并不能满足拉里伯德签大合同,而NBA为了制造凯尔特人和湖人对峙的局面,对于“老兵球员”采取了宽大措施,以便凯尔特人能够留下拉里伯德,这就是“伯德条款”。

“伯德条款”规定,如果一个球员在同一个球队连续效力了三年,三年后成为了自由球员,这时就具备了“够资格的老兵球员”,NBA允许球员所效力的球队给予其最大的合同,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涨10.5%,而不具备这一条件或者签约其他球队的只能上涨8%,而且最重要的,上涨的部分是允许超过球队工资帽的。

同时“伯德条款”拥有继承权,比如一个球员和A队签约了一份3年合同,在一年后被交易到了B队并履行了剩下两年合同,那B队就具有这个球员的伯德签约权。

同时“伯德条款”还有两个相关条款:

早期伯德条款:对于过去两年曾在同一球队效力全部赛季或者部分赛季的球员(包括被球队交易而转会者),该队可以在他成为自由球员之后以该球员最后一年薪资的175%与联盟平均球员薪金两者之间的较高薪资与其续约。用“早期伯德条款”续约的球员,必须签约两年以上。

非伯德条款:对于没有具备“伯德条款”和“早期伯德条款”资格的自由球员,在前一个赛季的薪资基础上增幅不得超过20%,或者以那个赛季的全联盟最低薪资的20%为增幅的条款。如果该球员是受限自由球员的话,应以受限意向金额为条件进行签约。

“伯德条款”比较复杂,因为与薪资挂钩,所以和球员的关系应该是最大的。

2、佩顿条款

相比“伯德条款”的复杂,“佩顿条款”就简单了很多。

2004-05赛季,凯尔特人送出加里-佩顿、汤姆-古格里奥塔、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三个未来首轮选秀权,和老鹰交易回安托万沃克,随后佩顿马上与老鹰解约,并重新签约凯尔特人。

联盟为了制止这种行为,出台了“佩顿条款”,“佩顿条款”规定转会后被新东家裁退的自由球员不得立即与原球队重新签约,必须等待30天(休赛期为20天)才可以重新签约。

3、阿里纳斯条款

阿里纳斯是一个非常励志的人物我们都知道,他的那个经典广告很多球迷都看过。作为一个二轮秀,勇士选中他之后只与他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但是阿里纳斯在勇士的第二个赛季打出了18.3分4.7篮板6.3助攻的“超级数据”,毕竟对于一个二轮秀来说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数据了。

在合同结束之后,由于阿里纳斯不满足“伯德条款”(在一个球队待三年),因此勇士只能用一个中产合同来续约,这个薪水自然满足不了阿里纳斯,于是勇士的竞争对手奇才开出了6年6400万的合同劫走了阿里纳斯。

为了保护母队的权益,联盟出台了阿里纳斯条款,规定其他球队在两年新秀合同的二轮秀合同结束后,无法开出高于中产的合同。即其他球队无法对这类球员开出比母队合同更高的合同。

这个条款对于二轮秀还是有一定限制的,现在的话,如果一个二轮秀只签了两年合同,在合同结束后有两种选择:可以选择先签一年合同,满足“伯德条款”之后与母队顶薪续约。或者直接签长约,根据“阿里纳斯条款”,第一年薪资不超过中产,第二年涨幅最大8%,第三年之后则可以得到顶薪,即超大幅的增加,但是之后的每年涨幅不能大于6.9%。

这个比较复杂,举个例子,林书豪当初就是受“阿里纳斯条款”的限制。

在尼克斯的赛季结束之后,林书豪满足“阿里纳斯条款”的条件,理论上当时的尼克斯可以用一份4年4350万的最大合同留下林书豪,这四年合同将分别是500万(中产合同)、540万(涨幅8%)、1600万(顶薪)、1710万(涨幅6.9%),但是尼克斯没有签约,于是被火箭签走,三年拿到合同分别是500万(中产合同)、520万(火箭只给了涨幅4%)、1490万。这也就是很多人所知道的“毒药合同”,其实只是满足“阿里纳斯条款”。

4、休斯顿条款

阿兰休斯顿外号是“中投王”,曾经在纽约红极一时,但是休斯顿因为膝伤,于2005-06赛季开赛前宣布了退役。在退役前几年,休斯顿一直是纽约尼克斯队的“形象代言人”。

2001年休赛期,尼克斯与其签订了一笔6年1亿美元天价合同,休斯顿在签约之后也打出了生涯最佳的两个赛季,场均得分分别是20.4分和22.5分,但是休斯顿的提前退役也就说明在2007年到来之前,尼克斯仍需支付给他总计4000万美元的薪水,其中包括了2005年高达1912.5万的骇人年薪。

于是当年NBA就颁布了新的劳资协议,一支球队可以裁掉队内的任何一名球员,且该球员的薪资不会占用球队的工资帽,这个条款的正式名称就是大家熟悉的“特赦条款”,但是起因确实是来自阿兰休斯顿,因此这个规则又被称为“休斯顿条款”。

5、罗斯条款

之前科普过:

“罗斯条款”诞生的原因是罗斯在第三年就拿到了MVP,成为NBA历史上最年轻的MVP,联盟为了鼓励在新秀合同期间就能打出身价的球员,出台了“罗斯条款”。

“罗斯条款”规定如果一个球员在新秀合同期间当选过MVP,或能在全明星投票中2次首发入选,又或是两次入选NBA年度最佳阵容(无论是第几队),那他就可以有资格利用“罗斯条款”拿到一份大合同。

这个条款先后让杜兰特、保罗乔治、利拉德获得几百万到几千万的格外奖励。

6、隆多条款

之前科普过:

在2012-13赛季,隆多因伤仅出场38场比赛就报销了剩余比赛,38场比赛得到了420个助攻,当时NBA的规定是,一个球员要参加数据评选必须满足“出场次数不少于70场”或“总得分不低于1400分,总篮板不低于800个,总助攻不低于400个”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隆多满足条件,因此以场均11.1个助攻力压保罗获得常规赛助攻王,然而那个赛季里保罗出场了70场比赛,场均9.7助攻,助攻总数达到了670个。

隆多当选助攻王让很多球迷感觉不能接受,于是联盟出台了“隆多条款”来限制这一漏洞。

“隆多条款”规定:在场均得分、篮板和助攻等数据统计方面,一个球员必须参加70%以上的场次(82场比赛的一个赛季的70%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的按比例计算),才会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球员出场次数不足70%(58场比赛),那么也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70%(58场比赛)再参与排名。

7、阿朗佐莫宁条款

这个条款比较尴尬,2004年,篮网与猛龙进行交易,为了得到卡特篮网将莫宁送往猛龙,但是莫宁一心只想重返热火,因此拒绝前往多伦多体检。

于是斯特恩出台了“阿朗佐莫宁条款”,规定联盟总裁有权对被交易之后,拒绝为新东家效力的球员进行经济或禁赛处罚。

无论这些条款诞生的原因是什么,这些球员至少能以这种方式被后人所记住,也算是一种被铭记的方式。

偶尔科普下这些东西还是蛮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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