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法律规定?

08-16 体育 投稿:但巧蕊
一、诈骗罪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网络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5月9日消息,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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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办法》(第一章第六条)

《办法》公布后,个人信用贷款(用于消费的)如果用户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那么可获得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再无“36期慢慢还”这种还款方式了,只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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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办法》(第二章 第二十四条)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大家记住啦!《办法》非儿戏,切莫不当回事。首付不够咱可以慢慢攒,但切莫去借信用贷干这个事。

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举例来说,借钱去赌博肯定是不行的,借钱去吸毒肯定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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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这个【放款控制】主要说的是什么呢?

比如借款人B,成功借到3万元,已获额度。等待下款的时间又去别的机构借了一笔。但是第一家下款时间距离授信时间超过1个月了,于是第一家商业银行在放款前还会查询借款人B的信贷记录,尤其是新增贷款记录,那又借的这一笔,很可能会导致第一笔借款无法正常下款。

所以短时间内的多头借贷是万万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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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办法》此处规定,要以醒目方式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咨询投诉渠道”也在其中。这样子,我们在发现产品有问题的时候,就不怕投诉无门啦。

另外关于贷款主体、实际贷款年利率等都要求项目形式充分披露,这也说明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合规约束。借款人借钱的时候,所有信息一目了然,充分了解后再判断自己是否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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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办法》(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不管是新老版本,均对暴力催收零容忍。

《办法》延续了以往版本的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新增了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整体上,催收越来越敏感,也越来越难做。作为对冲,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对各类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以后借款人再也不怕咱爹妈接到电话说:你儿子欠了我们好几万,赶紧让他还钱,不然就上你家大门泼油漆!(举个例子)

总的来说呢,互联网贷款新规出来,不仅约束了贷款机构,也约束了借款人,保障了双方的权益。聚及金融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借贷之前谨慎些,不可过度消费,也别轻易相信他人!

四、网络诈骗罪犯可以找到吗?

你好。都是可以找到的哦。只不过很多骗子都在国外。所以给受害者一种错觉骗子找不到。

你可以留意一下新闻,我国每年都要从国外包机接回很多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上个月了河北省还从缅甸接回两飞机的人呢。所以说。

都是电信诈骗的骗子可以找到的。只不过想给抓回来很费力。不过国家也下很大力度。你可以留意一下新闻。

五、网络诈骗罪从犯要判几年?

团伙网络诈骗从犯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依照《治安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七、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已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专业和全面,企图钻法律空子,以身试法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智的。

八、未成年网络诈骗罪量刑标准?

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指出,对于涉嫌网络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坚持从宽处罚、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惯犯等坚决从重处罚,对于从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视情况从宽处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呈现增多的趋势,犯罪主体也从一般人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让人意想不到的群体。对于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参与网络诈骗的,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在校学生以及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对于法律知识认识淡薄。最高法考虑到以上原因,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基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的情况,对上述群体采取从宽处罚的原则,一定程度上给了主观恶性不大、轻度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学生一定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出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理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中“良法善治”的体现。

最高法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前段时间就有“大学生利用肯德基系统漏洞领取优惠券非法获利”等一系列案例的发生,据悉是因为大学生在用肯德基微信端与客户端领取优惠券系统之间不同步的系统漏洞,非法领取系统优惠券并出售获利,还将此方法传授给身边的同学一起获利,法院最终宣判该伙学生犯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多不等。

古语有云,不知者无罪。虽然这句话不能应用到现代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但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来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社会人,可以作出无罪的处理;如果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未成年人、学生等群体,从今以后就可以使用从宽处罚的原则。

九、网络销售图书法律规定?

必须是健康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内容,严禁黄,赌,毒,等有害社会的内容

十、关于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法律规定?

针对沉迷网络游戏这一“重灾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四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此外,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同时,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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