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评: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000合理吗?大可不必 到底啥情况嘞

11-30 资讯 投稿:蔡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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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件本身来看,包子铺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售卖了豆腐脑。如果按照严格的法规解读,这确实是超许可范围经营。然而,豆腐脑作为常规搭配,其是否应被纳入“主食类”食品,值得深入探讨。这种细致的经营分类,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往往难以把握,也容易引发误解。

2、再者,对于此类“小错”,是否应该进行“大惩”,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对于一家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这样的处罚,可能会使得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如此“小错大惩”,是否符合市场监管执法的初衷,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深思。

3、市场监管执法的目的应是规范市场,让市场主体能够健康发展。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执法部门应有更多的服务意识,提供合规经营的提醒和帮助,而非简单地进行罚款处理。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更应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4、近年来,类似的“小错大惩”式处罚已被多次纠正。例如安徽池州的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等案例,公众对此类处罚的质疑往往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受损。如果经营范围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当前实际情况,那么法规的修正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保证其能够顺利落实。

5、同时,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是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准则。否则,公众容易将此类处罚与“以罚代管”“罚款指标”甚至“罚款创收”等负面现象联系起来,进而质疑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6、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执法必严,也要保持应有的人性化。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轻微违规经营行为,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采取“轻微违法首错不罚”或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可以体现执法的公正和温度,也可以更好地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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