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rand_pic/2-958.jpg)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已改为: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详见下文)。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干部考核分几个等级?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高。(2)组织领导能力强。(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3)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5)能做到廉洁自律。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4)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逃方面还有差距。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5)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6)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三、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标准是什么?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标淮: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公务员平时考核等次确定标准?自评→支部评→优秀等次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五、公务员考察规定?1.公务员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的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考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执行,其中涉密要害职位拟录用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政治考察规定。
2.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设区市相关网站上。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六、公务员考核细则和奖励规定?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