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商标备案要多少费用?

08-16 资讯 投稿:佟之卉
一、许可商标备案要多少费用?

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收费不一,若找八戒知识产权代理商标许可备案费用800元/件(包含商标局官方费用和代理费)!

二、商标许可出去并在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还可以转让过户吗?

根据题主的描述,商标并没有转让成功,我的理解是您目前作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既然商标没有受让成功,应该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商标许可备案的。可以麻烦您再核对一下商标当前的状态吗?方便的话,您可以提供一下商标号,并描述出补正通知书的具体内容,我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解答。

三、什么是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再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特殊类型,形象地说,就是一种连环许可:注册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同时授予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力,则原被许可人可作为再许可人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许可再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提及商标使用再许可制度,只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做出规定。《商标法》第43条规定: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商标使用许可可以转让吗?

商标被许可使用后取得的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不过可以再许可,也就是被许可方再许可他人使用,当然这必须要获得商标权人的同意,另外许可和再许可后最好到商标局办个备案。

五、商标许可的标签使用规定?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不合法表现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品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不规范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不规范后果

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三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不规范责任

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六、商标交易中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移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不享有处置商标的任何权利。

商标许可: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

2、所属权不同:

商标转让是将商标的所有权全部转让出去,需要商标局备案,属于永久性转让,也就是说,商标转让之后,转让人与该商标就没有关系了,也不能再使用了。

商标许可只是将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在别人能进行商业活动的使用时,自己还能保留商标权,等到商标许可到期后还可以进行授权他人使用。

3、办理流程不同:

商标转让流程需要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然后等待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如果该商标符合转让条件,那么商标局才会予以批准。

办理商标许可,双方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是要在商标局备案的。而且无论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授权,该商标都必须要具有商标权才可以进行。

注意:

1、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2、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3、商标转让应当将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商标许可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4、在实际应用中,商标许可根据授权使用的期限缴纳使用费用,而商标转让则根据双方达成合意一次性缴纳转让费用,亦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用。

5、商标许可若是一标多人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则最高,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也是比较稳妥的途径。

综上所述,商标转让意味着商标权权属发生了彻底的“更名易姓”,就商标交易而言,意味着商标整个被售出,完成交易后与原权利人或者说拥有者再无任何瓜葛。而商标使用许可时,商标权只是部分权利会被人分享,但整体权属依然归权利人所有。

在进行商标交易时,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展开沟通,共同决定哪种交易方式最能满足彼此需求。并且,在意见一致后,切记要向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以免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七、商标许可使用费怎么算?

经查询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上市公司公告的部分有偿使用的许可商标的许可费情况,主要为集团授权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授权其他人使用商标的许可费收取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筛选的4家可比上市公司公告的有偿使用商标的许可费率平均值一般在0.01%-0.15%之间,许可方收取的商标许可费率与许可使用的产品类型存在关联性,直接面向消费品类的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许可费相对较高;直接面向化学原料生产资料消耗行业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费较低....

八、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备案的网址是多少?

一、国家商标局官网

但是建议找专业代理机构办理。

二、加盟的地区和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需要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或者商标授权书。严格来说的话,加盟是归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国家出台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有人去主动申报的。

三、加盟的话,建议再申请35类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附《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九、商标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吗?

可以的。

合法的商标权是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只要双方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就可以了.

可以授权给别人使用,双方应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若不办理备手续,不影响许可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申请商标使用方式商业使用许可的理由?

向工商部门申请商标使用权,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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