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管理制度与完善管理制度区别?

08-16 科技 投稿:百歆
一、健全管理制度与完善管理制度区别?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伴随业务的发展,管理你工作会出现一些变化调整,表现为业务与管理制度不匹配。这样的情况下,就要补充、建立对应的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是在已有的管理制度上,对一些漏洞或者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来加以弥补、优化、改善、提高,完善制度来促进业务的发展。

二、如何完善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良好的存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绩效的特质之一,也是企业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完善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对存货的订购、存储等要有计划的安排与管理,以免因存货管理不当,使企业遭受损失。

企业在认真做好上述关键控制点的同时,坚持适应性与重要性的原则,切实根据自身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存货管理制度,努力优化存货的结构,不断提高存货的投资效率,并结合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存货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组织好存货管理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物质前提,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避免企业存货积压或短缺,可以降低存货的采购、储存、销售成本以及存货的资金占用量,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使企业的存货既能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均衡生产,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三、完善的管理制度怎么体现?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主要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管理,受到现行政策的约束和支持。比如项目基金的申报,在发改委要求的项目基金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须有着非常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能申请到国家的项目基金支持。同理,许多项目竞标也都需企业提供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完备而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公司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全面强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四、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

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设备缺陷可根据其他危害程度概括分为以下三类:

(1)危急缺陷:不立即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

(2)严重缺陷: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

(3)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能坚持较长期限运行。

2.值班人员发现缺陷后,应立即根据缺陷情况判断分析定为:“危急”、“严重”、“一般”,填写缺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报 告处理。

3.值班人员发现危急缺陷,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处理。对可能影响电力网安全的缺陷,应同时报告电力部门,在未处理前值班人员应加强监视或采取临时措施。

4.值班人员发现严重缺陷,除作记录外,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安排计划处理。

5.值班人员发现一般缺陷,除作记录外,可在计划检修时进行处理。

6.缺陷消除以后,应在缺陷记录内填写清楚处理日期和结果。

六、设备管理制度?

我公司的,仅供参考:

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行,以满足生产需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备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的归口管理。

3.2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4工作程序

4.1设备的购置

增添设备由使用部门或生产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后批准,采购部负责购置。

4.2设备的安装、调试

设备采购到货,经点验无误后,由生产部组织安装、调试。

4.3设备的验收、移交和管理

4.3.1设备安装、调试后,由生产部组织使用部门与安装人员一起进行验收。

4.3.2验收按制造厂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如设备的外观、空运转、负荷运转、操纵传动部分的灵活性、电器控制部分状况、液压装置、安全装置、附件、专用工具、随机配件、技术文件和装箱清单等。

4.3.3验收合格后,由生产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编写设备验收移交报告,经参加验收人员会签后,正式移交使用部门,验收文件由生产部归档保存。

4.3.4生产部负责设备的归口管理,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档案,并健全管理制度。

4.3.5专用工具移交操作人员保管使用;备品备件由生产部负责保管。

4.4设备的编号规定

4.4.1编号的规则

□□□□□

类别代号顺序号

4.4.2设备类别的规定

类别类别代号

金加工J

压力Y

焊接H

搬运C

生产线Z

其它Q

4.5设备的使用

4.5.1由生产部组织编写设备操作规程,发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4.5.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关键设备应指定专人使用,经生产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时应做好设备的运行。

4.5.3设备的附件和专用工夹具应有专用柜架搁置,标识清楚,保持整洁,防止碰伤,并不得外借作其他用途。

4.5.4设备的专用工装、模具应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4.6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4.6.1设备的维护保养指:“日常维护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种:

1)日常维护保养

每个工作日班前班后由操作人员认真检查,擦拭各部位,视设备要求,按规定加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重要设备作好“设备日检点”记录。

2)一级保养

每年一次,以操作人员为主,维修人员配合。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规定部位、疏通油路、管道、更换或清洗润滑油、滤油器、调整设备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部位、检查各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等。一级保养后由维修人员进行确认,并填写《设备保养记录》。

3)二级保养

以维修人员为主,操作人员配合。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维修,更换和修复磨损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器部分和安全防护装置,二级保养后维修人员填写《设备保养记录》并由生产部部长进行确认。

4.6.2每年年终由生产部编制“年度设备保养计划表”,并组织实施。

4.6.3每台设备必须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只有标识“设备完好证”的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4.7设备的检修

设备的二级保养、大修,无,周期规定,根据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生产部临时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4.8设备的报废

因生产工艺变化、设备陈旧或其他原因,达不到使用要求或无修理价值的设备,可申请报废,由生产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报废设备挂“报废”牌。

4.9各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生产部组织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5质量记录

5.1设备登记台帐

5.2年度设备保养计划表

5.3设备保养记录

5.4年度设备维修记录

5.5设备报废申请单

5.6设备日检点卡

拟制:日期:

审批:日期:

七、设备备件管理制度?

答:

设备备件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目的是规范设备备件的购买、保管、使用、维修、更新等各个环节,以确保设备备件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设备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就设备备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购买环节:制度规定了设备备件购买流程、采购标准、供应商评估、验收等具体步骤,要求采购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防止购买不合格、过期、伪劣产品。

2、保管环节:设备备件应存放在专门的库房或仓库内,并按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备件的完整、干燥、不受损坏。对于易变形、易腐烂、易挥发、易氧化等特殊备件,还需制定相应的保管方法和措施。

3、使用环节:制度要求设备备件使用前必须经过核实和确认,避免使用错误或不合适备件。在使用中应当认真操作,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磨损件和易于磨损的零部件,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4、维修环节:制度要求设备备件维修必须按照维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防止在维修中对备件进行不慎操作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备件。同时,制度还对维修后的备件进行检测验收,并提出了相应的报废标准和处理方法,确保旧备件被安全处置。

5、更新环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可能需要逐渐更新一些设备备件。制度规定了更新程序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管理监督:制度要求设备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好备件管理记录、档案,及时统计备件的使用情况、更新情况和维修情况,以便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八、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执行程序;上报、备案的执行程序等。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日常检查的责任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内容。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周期、维护范围、维护标准等内容。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须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有权进行检测的部门或人员;检测的标准及检测结果管理;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5)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对人身安全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九、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按计划要求将公司的检测设备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送检或校检。

3.中心室负责人加强对国家强制检验设备的监督工作,确保使用的检测设备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4.操作人员对检测设备应爱护使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5.操作人员负责检查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是否标有合格标识,反之则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处理6.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折装重要检测设备。7.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各分厂的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设备故障或损坏,责任人应按损失及维修费用20-50%进行赔偿。

十、专业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的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与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纪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对大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锻炼和培养他们的组织才干和创造能力,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

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责任感和业务能力。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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