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最新工程评标办法?

08-17 体育 投稿:慈清懿
一、宁夏最新工程评标办法?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导考量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 一、宁夏最新工程评标办法?

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导考量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②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施工能力、财务、业绩、信誉、价格等)标准进行评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经评审后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③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二、专家评标标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2月22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

三、工程评标办法?

工目前市场上常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就是吧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做好总分,然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得分高者中标。

四、施工评标办法?

你好,施工评标办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价格等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施工评标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价格等进行评分的依据。

2.评标方法:评标方法是指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采用定量或定性分析的方式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价格等进行评分。

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指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价格等进行细致、全面的评分。

4.评审程序:评审程序是指评审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价格等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人。

5.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是指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公布评审结果。

五、双低评标办法?

“双低”指的是: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90%。 项目施工招标中应设置“双低”标准,以防止低价抢标,即应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90%(学校、医院、桥梁等项目可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95%设定为评标基准值)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最高限价85%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担保。

六、评标办法出自哪个文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版全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

七、电子招投标评标办法?

去掉一个最低和最高报价,剩下的根据商务部和技术标分别打分,然后算出平均分最好的。

八、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2月22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九、评标复评管理办法?

69号文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十、评标办法主要由,组成?

平标办法主要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组成,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单位似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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