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范围,农产品的赔偿是?

08-17 滚动新闻 投稿:隋诗蕾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范围,农产品的赔偿是?

食用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精品花椒。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并索赔617.2元。而超市则辩称,花椒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虽然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三、农产品是不是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过期食品赔偿十倍还是一千?

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按照10倍赔偿,赔偿金额少于1000的,按照1000元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五、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是什么意思?

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指的是举例说明。你买到一包过期的火腿肠花了10块钱,,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按十倍赔偿。但是10的10倍是100元,不足一千元,所以店家要赔你1000。

但是如果你买到一包过期的鲍鱼花了500,十倍是5000,超过1000了,那就按照5000赔。

六、食品安全法1000元赔偿的条件?

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2、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3、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4、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食品安全法吃到生肉怎么赔偿?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八、2021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除了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有最低赔偿金额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赔偿的金额为1000元。

构成“十倍赔偿”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九、淘宝卖家出售没有qs的食品可以要求食品赔偿吗,十倍?

现在国家食药总局规定,食品不需要QS了,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了,只要食品外包装上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就可以,没有之前的QS标志和号码了,是合法的。

十、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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