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范文通用 申诉状通用12篇

08-16 手机 投稿:步濡霈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律师工作站整理了12篇申诉书范文通用 申诉状,希望您在阅读之后,能够更好的写作申诉书范文。

申诉书 篇一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x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x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 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 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x%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 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 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 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 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 限期整改 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 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 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 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 ,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x%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x%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 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 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 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 ,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x%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 不作为 (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x%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x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民初字第x2号民事判决书和(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申诉书 篇二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 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诉书 篇三

申诉人张、男、x年5月8日出生,汉族、xx区第二运输公司工人,住xx区xx街x委x组,电话:

x年12月31日,xx区人民法院对刘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号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x年8月13日,xx区法院以()伊区刑字第57号判决,对刘重审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又将刘终审改判无罪。

法院对加害人刘终审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诉人依照当时实施的《刑诉法》()第148条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之规定,向xx市检察院申诉。

结果,市检察院却向申诉人告知:对市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诉而不能向市检察院申诉,因为判决不是检察院作出的,市检察院不予受理对市法院上述刘无罪判决不服的申诉。

申诉人无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诉。正如民间谚语所说: 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 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诉人: 驳回申诉 。

最近,申诉人经过多方咨询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得知,市检察院当年拒不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是错误的,是违反当年法律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故现在依照现行法律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事实与理由:xx市法院认为(《判决书》第2页): 刘单独和伙同陈刚等四人两次去张家,目的是索要劳动报酬和要求张领其看病,并非寻衅滋事,系属民事纠纷而发生殴斗,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显然,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是本案基本事实。按市法院自己的逻辑,欠,就是索要劳动报酬而并非寻衅滋事,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问题恰恰在于,法院对 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 之本案基本事实 根本就没作审理,自然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所谓 现查明 (《判决书》第1页) 刘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时许,去个体养车户张家索要工钱 完全是毫无证据的凭空认定事实,实属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故请求支持申诉请求,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也请求向申诉人 当场书面答复 受理本申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申诉书 篇四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男,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xx县商业公司职工(或农民等),住xx县x路x号x栋x室。联系电话:,手机号:。

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李四,男,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xx村路号。联系电话:,手机号:。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张三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x年1月9日一审作出()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20xx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张三货款两笔计20xx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仅仅依据张三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张三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x年3月1日

申诉书 篇五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 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和 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 ,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7)285号《劳动部对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 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4〕4号)中规定, 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XX年7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www.lawyerzheng.net)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9号文件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8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年六月十日

申诉书 篇六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1)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1)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 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和 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x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 ,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x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x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x《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2x5号《劳动部对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 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xx4〕4号)中规定, 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XX年x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1)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x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x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1)2x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x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x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x号文件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1)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二○xx年六月十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 篇七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 篇八

申诉人:郑xx,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x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x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x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xx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xx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xx,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xx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xx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xx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xx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xx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xx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xx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xx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xx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

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 篇九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 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请的; (三)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以及该法第200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2、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一二审判决对 伤残等级 认定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之规定,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定被申诉人的损伤为 工伤伤残九级 ,以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共有三类伤残鉴定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三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但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申诉人的伤病情况,其行腹腔镜下异物取出手术,完全符合 工伤九级 的鉴定标准,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认定其 工伤九级 的鉴定意见,原一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诉人 工伤九级 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本案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 进行鉴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诉人的损失情况达不到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因此,被申诉人便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工伤进行了评定。

2、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的 居住地 认定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居住的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却认定为 城镇居民 ,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虽然提供了一份xx县大汉松骨保健会所和元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其证明内容也不能够证实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xx县楚米镇元田村位于xx县城附近,该证明的内容首先不真实,同时也不客观,而且,被申诉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够得出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的居住地情况为城镇事实错误。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认定 被抚养人 居住地也为城镇,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诉人的 医疗费 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原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被申诉人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错误,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原则,被申诉人主张医疗费用,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可是,原一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依据及发票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诉人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第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为取出纱布产生了医疗费14558.40元事实错误,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12张记载,虽然总计金额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术前检查的费用合计为11750.80元,对于其他的费用部分,被申诉人一是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于损害相关,二是根据发票记载的药品名称体现,多数是属于支路妇科病及其他的检查产生,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无关。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用为16558.40元事实错误。

4、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10536.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鉴定费1200元有异议。认为:一是误工费不应当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认定,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得到支持,且不能够按照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三是精神抚慰金也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申诉人必须是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后,人民法院才能够酌情裁判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 护理费472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750.80元 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一二审判决适用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法律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原审判决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判决申诉人承担 工伤九级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按照工伤计算,那申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被抚养人抚恤金等等,并不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可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九级鉴定标准的同时,又按照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判决上诉人赔偿一次性残疾赔偿金(4年 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2、原一二审判决按照 城镇居民 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及抚养人均居住在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申诉人所主张的 残疾赔偿金 及 被抚养人生活费 均按照 城镇居民 标准进行计算和判决,其适用法律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于伤残赔偿金82668.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诉人必须达到最低的伤残程度,如果达不到,即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其次,对于被申诉人主张的误工费10536.90元,由于被申诉人是农民,且自己陈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务员,故依法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对于鉴定费1200元,因是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产生,该费用的产生与申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关,故依法不应当采信。第四、对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产生的费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与案件医疗纠纷无关,原审法院判决申诉人予以承担,也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支持申诉人诉请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县某某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一二审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书 篇十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第十一篇

申诉人:蔺长林,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231027194812047018 ,电话:13836580574。

被告人: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职务场长。电话:18246725777,住庆丰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79年庆丰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 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 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97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庆丰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 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 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81年、82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83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82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 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 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83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庆丰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2005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200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2006)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007)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庆丰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83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91年刘建军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10年、2011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2005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79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2015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金龙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长林

2015年12月13日

申诉书 第十二篇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xx(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xx渔场,依据地岳阳市xx,机构代码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按照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2001年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2004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xx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xx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李xx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李xx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

申诉人李xx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2005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李xx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李xx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 的医嘱(见原《证据目录》P35~46及附录三)。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xx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xx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xx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李xx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李某某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李xx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李xx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上面的12篇申诉书范文通用 申诉状是由律师工作站精心整理的申诉书范文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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