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题哪一年开始实施的,都有什么规定

09-10 汽车 投稿:万灵枫
社保问题哪一年开始实施的,都有什么规定

社保从哪年开始执行,企业职工缴纳社保前的工龄如何计算?

档案咨询资深指导老师

要准确知道社保从哪年开始缴纳,就要清楚我国的各项政策,网上有很多错误和误导性的东西,今天我们就来社保的来龙去脉,前世今生来详细解说,去伪存真。免得大家云里雾里,不知道该听谁的。

企业社保缴纳第一阶段:探索

国家执行某一项政策,都会先进行探索,总结经验,然后改进。1986年7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就是探索阶段,就是说以后国有企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以前的铁饭碗机制。签订合同后的职工,企业给缴纳社保。这个时期,政策虽然下来了,但是很少有单位响应和执行,以前国企老职工,看看自己的档案就知道,很少有92年前缴纳社保的。

企业缴纳社保第二阶段:执行

经历第一阶段的小范围试点后,1992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后,国有企业按要求给职工缴纳社保,但是这个这期的社保全部由企业承担,没有个人部分费用的缴纳。很多国企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央企职工会发现,自己的档案里面会有1993年工资套改审批表,这个就是对应92年的通知来的,进行工资改革后,国有企业一般会从93年开始按政策缴纳社保。但是任何政策都有滞后性,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职工第一次缴纳社保可能在95年,96年,甚至97年之后了,所以大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省市县大环境来看待本人的问题。

企业社保缴纳第三阶段: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必须给职工购买社保。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性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

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2019年年起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五险”费用,方案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企业职工缴纳社保前的工龄如何计算呢?

很多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甚至就是九年代(从事特殊行业)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这个时候需要认定工龄,工龄跟退休待遇挂钩。缴纳社保以后的好计算,这个明摆着的。关键是没有缴纳社保前的工龄如何计算呢,我之前写过两篇专业篇文章,大家可以去看看“工龄怎么算,是按档案记录材料算还是按社保缴纳时间算?“和“招工表需劳动局盖章才有效,招工表样本要归入职工档案“里面做了详细的解说,这里就不多说了,看完上述两篇文章就清楚了。

只要认定了初始工作时间,就可以认作”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国企职工办理退休的时候要认真对待自己的职工档案,要重视招工表和调资表的作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中哪一条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是“必须依法参加”,而《暂行条例》中指出“由缴费个人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实学校给你加入社保后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也是你自己出的,只不过你的学校连帮你去交社保费的工作都懒得做,实在是有些过分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不知是官官相护呢,还是那些老爷们不学无术滥竽充数?或者干脆就是与无良单位勾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第3条规定要为你缴纳

第4台规定要按时足额

第12条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第6条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劳动或税务)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劳动部发布)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限期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劳社部令第2号发布)

第18、19、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3.19劳社部令第3号发布)

第3、8条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保险等福利应该是体现在劳动合同里面的,你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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