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09-10 游戏 投稿:霜蔚
一、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国际公约。

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沾有毒物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措施按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业工作服使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有必要的检测仪器。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急救的培训指导工作。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的急救药品,配备的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中毒、灼伤的急救技术。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6条 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运输危险货物时,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定。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四、海上碰撞规则?

海上船舶碰撞

船舶在水上航行时发生的与其他船舶 、各种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之间的碰撞。它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一般说,侵权损害赔偿在民法中有专门规定,但因海上运输具有特殊性,各国一般都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碰撞另有特别的规定。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对船舶碰撞有专章加以规定。

简介

海上船舶碰撞

船舶在水上航行时所发生的船同船之间或者船同各种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之间的碰撞,这种碰撞能导致重大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从而发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民法中是有专门规定的。由于海上运输具有其特殊性,各国一般都在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碰撞另有特别的规定。但海商法所适用的,仅是船舶与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在与海相通的江河水域(包括港内水道和人工湖)上的碰撞事故。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是管辖权属于船旗国。但对于碰撞案件,各国对管辖权的规定很不一致。因此,在不同国籍的船舶之间发生的碰撞,如果碰撞又发生在公海上,那末就会引起哪些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以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同,同一案件如果在不同国家诉讼,结果有时会差别悬殊。为了谋求在船舶航行规则、碰撞责任以及管辖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国际统一,自19世纪末以来,国际间陆续订立了下列一些有关船舶碰撞的公约:

避碰规则

它是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交通规则,也是确定船舶在航行中有无过失的根据。在航海者之间,历来存在着一些公认的航行习惯以避免船舶相遇时发生碰撞。随着海上运输的迅速发展,1889年由美国政府发起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航海会议上通过了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自1897年起生效。接着在1910年的布鲁塞尔航海会议上,又对这一规则作了一些修改。1910年修改后的《避碰规则》一直有效至1953年12月,后为1948年伦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通过的《避碰规则》所代替。

50年代以后,装备雷达的船舶增多。为了适应这一发展,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修改了1948年的规则并增加了一个《关于运用雷达观测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的附件,于1965年生效。1972年10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伦敦会议对1960年规则进行修订,通过了1972年《避碰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共分5章,38条,及3个附录:第1章“总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名词定义;第2章“驾驶和航行规则”,主要内容是规定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在互见中以及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3章“号灯和号型”,规定船舶在各种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和号型;第4章“声响和灯光信号”,规定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用不同的声号与信号。第5章“豁免”,对规则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可以免除一些该规则对号灯等规定的要求。

五、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六、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七、海上相遇规则是什么?

《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是指当各国海军舰艇或航空器在不期相遇时,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和手段减少相互干扰和不确定性、方便进行通信。

规则对海军舰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意外相遇时的海上安全程序、通信程序、信号简语、基本机动指南等做了规定。《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对于减少和平时期各国海空军事行为的误解误判、避免海空意外事故、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八、海上航道通航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

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九、海上狼人杀规则?

1、首先这是一款可以多人在线联机游戏,最多八人一局,每位玩家分别扮演不同职业的角色:船长、牧师、船厨、医生、工程师、猎人、陆战队、领航员八名。每个角色都有着不同的初始装备和能力,例如船长开局自带军刀和茶,呆在船上则百分比延长生存时间。游戏开局后,不同身份职业的玩家被划分为两个阵营,好人6人,狼人2人。

2、作为好人,玩家可以优先排查狼人,并找到证据与队友合作把他干掉。也可以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厨子做饭、猎人打猎,帮助队友们安全通关。

3、而作为狼人,玩家的选择则更多,你可以在饭菜或针头上下毒,陷害厨子或者牧师;也可以销毁煤炭,让蒸汽船寸步难行;或者在冰原上开技能放食尸鬼攻击上面的船员;亦或者利用炸药干掉所有人等等。

十、海上避障规则?

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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